2007年1月1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陪酒陪丢了性命谁之责?
童轩

  2006年元旦,对于王文学和吴淑英两家人来说,是刻骨铭心的,因为吴淑英的丈夫在王文学家陪人喝酒喝掉了一条性命!作为宴席的主办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使得两个家庭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矛盾之中。如今,两个原本关系和睦的家庭,不得不白纸黑字对簿公堂;两个原本温馨幸福的家庭,不得不纠缠在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之中……

  喝多了 陪酒者陪丢了性命
  王文学家住江苏徐州市铜山县茅村镇,其子王继辉2006年1月1日举行婚礼,大宴亲朋。与王家关系不错的王文军等人被请来帮忙。当日下午,新娘周晓玲的娘家人前来“瞧亲”,王文学一家人请来朋友厉某和某村书记赵某及王文军陪客人吃饭。8个人一桌酒席,从下午4点开始,热热闹闹地延续了几个小时。然而,乐极生悲,陪客王文军由于饮酒过度,当场醉倒,情况危急。王文学家人急忙拿出2000元钱,将他送至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然而,王文军终因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死亡。王文军上有年逾八旬的父母,下有尚未成年的儿子,家里的支柱倒了,今后的生活怎么办?王文军的妻子吴淑英等与王文学一家协商赔偿未果,无奈之下,他们委托律师,将王文学一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丧事交通费合计124132.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怎么赔 和睦两家对簿公堂
  2006年8月25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赔偿案件。王文军陪客人吃饭、喝酒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王文军饮酒过度酒精中毒死亡,自身是否有过错?王文学安排王文军陪客是否有过错?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些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吴淑英等五原告认为,在事实上,王文军是接受王文学的委托才陪客人喝酒的,所以王文军陪酒是为了完成被告的委托,给客人提供敬酒、说客气话等服务的,故王文军和被告之间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而王文军自身有无过错不影响被告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无过错被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分担比例的问题;此外,当时被告安排了三人陪酒,后来另外两个人因故离开,被告应当预见到王文军可能会喝醉酒,而没有采取换人或者增加人的办法,应当具有过错。
  王文学等四被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为他人提供劳务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而吃饭喝酒显然不属于该范畴;王文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饮酒过度危害健康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王文军喝酒没有控制饮酒量导致死亡,显然王文军具有过错,而被告不存在过错。

  促调解 对立两家握手言和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工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帮工,是指无偿、自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而本案被告为让前来“瞧亲”的客人吃好、喝好,安排王文军等3个人陪客人吃饭,喝酒,王文军也实际接受了委托,但是吃饭、喝酒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内容,因此,原告主张王文军接受被告的安排陪客人吃饭、喝酒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帮工,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王文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陪客行为也是为了维护被告在亲朋好友中的名誉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在陪客过程中王文军酒精中毒死亡,本着公平的原则,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2006年10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文学等四被告在扣除已经给付的2000元之外,再补偿吴淑英等五原告1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350元,吴淑英等原告负担2950元,王文学等四被告负担400元。
  判决后,吴淑英等五原告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终于使得双方握手言和,并且达成了调解协议。2006年12月26日,双方正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王文学等四被告在先前给付2000元治疗费的基础上,再给付五原告18350元,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700元由吴淑英等五上诉人承担,至此,一个让两家“闹心”了整整一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本案中,王文军在陪客人喝酒吃饭的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劳务,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帮工的规定。但是考虑到王文军的陪客饮酒是在维护被告在亲朋好友中的名誉和良好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也是受益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对吴淑英等五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当然,法院最后能促成调解,对于各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